去年6月19日,毛先生将房子卖给符先生,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当天,符先生付给毛先生第一期转让款5万元。随后,符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二手住房按揭贷款49万元。7月19日,银行出具同意符先生按揭贷款的批复。
8月11日,符先生、毛先生到银行核实贷款审核情况。当天,符先生扣除按揭的49万元后,将剩余房款付给毛先生。此后,符先生要求毛先生办理过户,但毛先生要求符先生提供银行同贷批复的原件交给自己持有,并要求加盖银行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名及办理公证手续。银行表示无法完成这些操作,毛先生便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由拒绝过户,并称符先生的贷款“是个骗局”,要求符先生支付全部房款才过户。
反复交涉无果后,符先生同意全部付清房款,并让毛先生指定银行对最后的49万元进行资金托管,从而在保证交易安全后,由托管银行将这笔钱付给毛先生。毛先生对此予以拒绝。
认为无法再做出让步的符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据法院调查,符先生提供的银行同贷批复真实,毛先生以未取得银行同贷批复为由拒绝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进行交易已构成违约。后在符先生积极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毛先生多次反悔,借称“维护自身交易安全”而反复违约,毫无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