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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联盟的努力下,1922年2月15日在荷兰海牙和平宫成立了名为“常设国际法院”的机构。
战后,国际联盟被解散,常设国际法院也不复存在。
后来,在成立联合国组织的同时,建立了一个新的法律机构——联合国国际法院,它实际上是常设国际法院的继续。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设在荷兰海牙。
它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为不同国籍,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主要职能是处理限于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的自愿接受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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