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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古董案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却拒绝提交法庭,律师:显然是违法的

2023-08-15 17:02:54来源:
导读被告人控告遭到刑讯逼供,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没有”却拒绝提交法庭,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回避,庭审不得不休庭——郑州版“古董局中局”一...

被告人控告遭到刑讯逼供,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没有”却拒绝提交法庭,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回避,庭审不得不休庭——郑州版“古董局中局”一审休庭后,“法度law”获悉,该案将于8月16日再次开庭审理,根据法庭通知,该案将连续开庭三天。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10月,河南郑州某著名企业高管报案称,公司老板李总遭到诈骗。报案人称,李总从河南做古玉生意的杨氏父子处购买所谓商代玉器共计26件,花费3980万元。

李总叫李向清,是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资料显示,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7月30日,在郑州颇有名气。此外,李向清还是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向清为何购买这么多古董呢?相关的材料中,李表示他想为了民间收藏而兴建了展览博物馆。

百度百科显示,正弘博物馆是地处中原郑州地区的一座非国有博物馆,成立于2021年。集典藏、研究、展览、教育、营运为一体。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16号院99号。

前述报道显示,在送检的13件中,有12件检出高锰酸钾及其衍生物质。报案人认为买到的高古玉(高古玉通常指汉代及汉代以前的玉石器——编者注)为赝品,要求杨氏父子退款未果,遂报案。

2021年3月,杨氏父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李总表示,其还在蔡某鸿、王某明处买过玉,玉器均被发现有问题。相关资料显示,杨氏父子、蔡某鸿、王某明的玉器均购自申某强处,而申某强则购自老郭处。

老郭72岁,其表示,自己卖的是仿古玉工艺品,卖的时候会跟对方说清楚这是工艺品,卖的也是工艺品的价格。他不知道别人买了以后怎么卖、卖给谁。

2021年8月,听说公安机关找自己,不明原因的老郭便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次月,老郭父子、申某强3人被刑拘。当年10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以老郭父子、申某强涉嫌诈骗,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老郭父子、申某强不予批捕。后上述3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

2022年4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对老郭父子、申某强转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上述3人作出批捕决定。老郭因为年龄及身体原因,暂不予收押。此后,老郭父子、申某强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今年5月10日,该案在郑州中院一审开庭,杨氏父子也被并案审理。

公诉方认为,老郭父子、申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现代仿古玉制品充高古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几名被告人的陈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皆有出入,辩护人均为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该案在当日庭审过程中,由于控辩双方掌握证据不一致,控方拒绝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遭到辩方抗议,并向法庭提出出庭检察官回避,导致庭审中断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待定。

关于休庭原因,被告人老郭的家属表示,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被告人提出曾遭警方刑讯逼供。控方一名刘姓公诉人表示,他们有两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遭到刑讯逼供。但在被告律师及法庭要求控方提交这两份证据时,控方拒不提交,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回避,庭审由此中止。

家属称,前几天得知,控方向审理法庭提交了上述两份证据。在家属看来,刘姓检察官的态度并不公正,因此申请让她回避本案。目前,控方已经更换了公诉人,并对刘姓检察官提出了口头批评。

此外“法度law”注意到,老郭一家称,儿子小郭遭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办案人员刘宪题、宋保建、许攀的刑讯逼供,并称办案人员此前已被曝光有类似情况。

据“法度law”检索,2012年1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郑州市郑东新区第一公安分局民警宋保建违规办理任海云案一事。

报道显示,宋保建在违规办理任海云一案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宋保建曾因涉嫌“刑讯逼供”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

根据媒体报道,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反渎局某科室数位工作人员都表示知道此案。还有人称自己2007年就职,宋保建的案子发生于自己就职前,一直没判。

宋保建是否受到相应处罚目前不得而知。只是十年后,身为办案人员的宋保建再次因涉嫌刑讯逼供而遭当庭举报。

此外,另一名办案人员许攀也曾因刑讯逼供被控告过。

2013年,有网民通过相关的“问政频道”控告许攀,称其,刑讯逼供,侵吞财产等。

而郑州黄佳良一案中,黄佳良的母亲也公开控告过许攀。

对于上述举报,未查到官方对此相关回应。

关于一审时控方拒绝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的问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姚建伟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此举显然是违法的。

姚建伟律师分析称,控方这样做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控方认为相关证据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可以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控方隐藏这样的证据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如果控方收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证据,也是应当向法庭提供的,同时向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予以开示,供律师查阅、质证和发表意见。

第二种可能是控方认为相关讯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人遭到了刑讯逼供,控方隐藏这样的证据也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59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因此,相关讯问笔录证明证据收集的程序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控方都是应当向法庭提供的,最终由法庭来决定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对于老郭父子的案件,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三部两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作了进一步细化。

郭学亮律师说,目前,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审判阶段无论是庭审前还是法庭审理中,甚至是二审阶段,被告人和辩护人均可以提出“排非”申请。同时,根据上述《规定》中第十一条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因此,实际上,排非程序中,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控方被置于被告地位,作为裁判者对控方证据是否排除予以裁定。如果控方的举证达不到“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话,那么法庭就应当将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前上海资深检察官、京衡律师事务所王媛媛律师告诉“法度law”,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指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的,或者是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王媛媛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比如说讯问期间遭到殴打、讯问期间不给吃、喝、正常的休息等,那么相应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可以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申请法庭予以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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