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比原规定,《办法》在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方面有变化。
评审行为管理更规范。《办法》从制度上严把入库门槛、完善抽取规则、细化回避情形、强调保密规定。鼓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结合项目评审需求和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最大范围”原则扩大专家抽取区域范围,充分利用专家库资源,以降低专家被“围猎”的风险。
履职评价机制更完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评价方式、优化了评价指标、强化了结果运用。根据不同的评价主体,履职评价分为项目评价、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三类。改进了评价指标体系,由原来的等级指标改为负面清单式指标,列出了32项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根据评价结果,对违规评审专家视情节给予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6个月、1年和解聘等处理。
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法》明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管、业务培训,以及同级预算单位在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处理处罚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