搀扶的过程中
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
结果她和魏先生两人先后向后倾倒
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
经医院检查
张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
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
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
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秦阿婆:摔倒时没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她没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和自己没关系。
魏先生:出于好意,帮忙搀扶秦阿婆,没料到发生后续事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男子救助他人是善意之举
不承担责任
老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
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一审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从法律层面上
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
综合考量了三方面的因素,最终判定救助人魏先生不承担责任:
一、认定紧急情况下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
本案中,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到秦阿婆脱离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救助,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
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本案中,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过错
秦阿婆年近七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其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秦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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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传递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