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人予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2023年3月,网名为“北极鲶鱼”的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家里有9位数”、亲属“感觉贪了”等言论,引发大量关注。
在该事件发酵近7个月后,近日深圳市纪委监委通报,深圳市原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局长钟庚赐被开除籍,按二级科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法所得。而钟庚赐正是“北极鲶鱼”口中那个“感觉贪了”的爷爷。
尽管钟庚赐已受到调查处理,仍有很多人质疑对其处分过轻,尤其令人困惑的是,既然钟庚赐存在严重违法,为什么还按二级科员确定其退休待遇,而不是直接取消其退休待遇?
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退休的公职人员,一方面,因为其本身已经不再履行公职,自然无法给予其警告、记过、大过、降级、、开除等政务处分;另一方面,即使不能对其予以政务处分,其违法行为也应受到一定制裁,尤其是退休金、补贴等退休待遇与其退休前的职务或职级相挂钩,理应在特定情形下对其予以调整。
国务院2007年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具体规定了降低和取消两种调整方式。那么,降低和取消待遇两种调整方式分别应该在何种方式下适用呢?
事实上,退休待遇的调整主要是参照公职人员受降级、、开除政务处分后工资待遇的调整来处理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被降级、,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被,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尽管不能再受降级、处分,但是退休待遇可以参照上述做法采取不得上调、降低等调整方式,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同理,公务员被开除,即不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待遇。虽然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不能再被开除,但也可以相应地取消其退休待遇。
因此,对退休待遇采取何种调整方式,主要还是取决于退休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本应该受降级、、开除何种政务处分。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对于公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对于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只有对情节严重的,通常才予以开除。
本案中,尽管钟庚赐的确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取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多项违法行为,但其情节可能并未达到严重程度,原本亦不构成应予开除的情形,因此执法机关仅给予其降低退休待遇的处理,而未将其完全取消,这种处理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由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已无法适用政务处分,调整其退休待遇已成为一种非常有力的制裁方式。
我国公众出于对行为的深恶痛绝,大多支持对所有职务违法者都一律取消退休待遇。实践中,执法机关对很多违法公职人员也是直接作出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理。
但是,职务违法者的退休待遇是否应当一律取消是值得反思的。我国《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同时《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基于其存在违法行为,对退休公职人员予以制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是这种制裁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退休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退休金,它是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对其发放的用以保障其退休后基本生活的费用。退休人员作为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享有相应的基本权利,其本质与核心部分不应基于任何理由而受到彻底的限制和剥夺。
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如果其违法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首先应该受到刑事制裁;如果其违法行为仅构成职务违法,参照政务处分对其降低退休待遇,基本上也已构成与其违法性质相匹配的制裁,一律取消其退休金未必是最妥当的制裁方式。
例如在本案中,通报显示钟庚赐的行为仅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也并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可以推测出他的行为也许并未达到刑事追诉的地步,执法机关给予其“按二级科员确定其退休待遇”的处理也是与其违法程度基本相符的。
钟庚赐退休前曾任深圳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局长,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原应享受县处级正职的退休待遇,其待遇等级大致属于中层等级,但是如果按二级科员确定其退休待遇,这说明其退休待遇已经降低至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的最低等级,这种制裁力度已经是比较严厉的,也是合比例的。
笔者总体认为,降低退休待遇比取消退休待遇的方式更具有制裁正当性与合理性,因为这种制裁方式充分考虑制裁的界限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也规定,即使是一般退休人员,即使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也只是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仍可以按之前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这同样也是考虑到了退休人员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基本权利。
回首来看,公众之所以会质疑钟庚赐被保留退休待遇,主要还是担心其违法行为并未受到法律的充分制裁。
毕竟,从深圳市纪委监委的简短通报中,公众无从知悉钟庚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取酬,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取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也就无法清晰地判断钟庚赐的违法性质,这又与“北极鲶鱼”展示出的“巨贪”的违法形象存在鲜明对照,由此引发公众的继续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该事件已在人们的普遍关切下发酵近7月之久,执法机关理应及时且充分地承担更多的说明义务,而不是任由公众从通报的只言片语中去揣测事件始末。也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彰显出我国反腐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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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