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2岁多女童被型犬撕咬,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由于受伤严重,女童随后被转至华西医院继续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
据了解,肇事犬只系罗威纳,警方称其有主人,目前还在调查处理。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地列为禁养犬,《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事发后,有律师表示,若造成恶劣后果,狗主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针对小区内未拴绳的狗,应当采取避免侵入、驱逐等措施。如物业未尽到其职责,导致幼童被咬受伤,物业应当承担一部分过错赔偿责任。
烈性犬咬伤女童致其右肾挫伤、肋骨骨折
小区监控显示,上午8点整,两只没有拴绳的大型犬在居民楼前来回溜达。不久后,一名女子带着小孩下楼,步行至宽阔的道路上时,数米外的一只黑色大型犬突然冲上对小孩进行撕咬。尽管女子不停躲避,但仍然未能躲过其攻击。
在随后的2分多钟里,黑色大型犬拽下小孩的衣物,并将其拖拽到一旁的草坪上继续撕咬,女子则崩溃地驱赶并拼命呼救。附近的保洁人员赶来后,两人才合力将黑色犬赶走。另一只浅色大型犬则在附近围观,未参与攻击。
事发后,女童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当天下午,崇州市公安局通报称,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女童母亲邓某体表擦伤,已经处理。
公安局表示,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另据媒体报道,小区物业人员向女童家长承诺,公司会先行垫付医药费。
图/当地警方通报
而黑色大型犬则在肇事后逃离,有网友发布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其在逃离小区后穿越马路。据了解,涉事犬只系罗威纳犬,民警分析有主人。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现已被多地列为禁养犬,例如在广州一般管理区内,该犬种被列为禁止饲养、销售和繁殖的危险犬。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在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者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10月16日当晚,崇州市羊马派出所值班民警表示,他们已经发现黑色大型犬的行踪,且仍在寻找狗主人。次日,中国新闻周刊联系该派出所,接警民警也称将尽快发布具体的通报,居民可以放心出门。
受伤女童转院治疗,医生称不忍直视
17日早上,女童母亲对媒体表示,孩子目前仍在昏迷,已经转至华西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孩子在重症监护室,还没有办法探视。
女童仍在医院儿科重症监护室救治。图/网络
社交平台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朱育春也分享了自己的救治经历。他自称在看了大狗撕咬女童的视频后非常忐忑,并担心小孩在严重撕咬后的生命安全问题。在听取病情汇报后,他们定了初步的治疗方案。
朱育春在视频中称,目前,女童最大的危险来自腹膜后右肾损伤和形成的血肿。经过华西团队及当地医院五六个教授的讨论,“一致认为如果现在做手术,去探查右肾,那么丢肾的概率是非常高的。所以最优的选择是保守治疗。”
对于女童的伤口,朱育春表示,因为狗咬伤是特殊伤口,所以不能一期缝合。而大面积地暴露皮肤裂伤的创面,有可能带来致命的水源电解质紊乱,以及营养和蛋白的流失。所幸小孩的生命体征比较平稳,各项指标并没有出现严重的危急值。
“当打开小朋友的纱布翻身,整个创面暴露在我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震撼是巨大的”,朱育春提到,作为有20多年工龄的外科医生,自己保持了该有的风度和冷静,但2岁多的小孩皮肤娇嫩,整个右侧20多处咬伤,最长8公分,“真的让我不忍直视。”
“我也确实能感受到两位不满30岁的年轻家长的无助与悲伤”,朱育春说。
律师:狗主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后,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的一名业主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在群里看过视频后非常震惊,一度担心自己出门的安全问题,如果再遇到狗咬人怎么办?同时,业主们也对物业的管理表示质疑,作为被禁养的烈性犬,若是本小区业主所饲养,为何没有及时规范和管理?若不属于本小区,又是怎么进来的?
此前,受害女童的母亲也公开表示,下一步她将追究犬主和小区物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若经调查,涉事犬有饲养人或管理人,并非流浪狗,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赵良善解释,本案中,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幼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无证据证明幼童家长存在挑逗狗等过错行为,则不减轻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
赵良善同时指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构成犯罪与否,不仅要看事件的恶劣程度,还要看狗的品种。我国法律对烈性犬饲养作出了禁止饲养的规定,作为烈性犬,饲养人或管理人擅自饲养,且放任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主观存在故意,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此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针对小区内未拴绳的狗,应当采取避免侵入、驱逐等措施。如物业未尽到其职责,导致幼童被咬受伤,物业应当承担一部分过错赔偿责任。
多位律师及专家认为,各地犬只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主要是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犬只,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总抱有侥幸、不重视等心理。同时,小区物业未尽到管理、提醒、制止、防范职责,任烈性犬闯入公共区域。
此外,尽管各地都出台了明确的养犬规定,但如何落地仍是个难题。多个地方的基层管理部门在谈及此事时表示,由于养狗基数大,有关问题取证难,执法难度大,导致管理成本较高。此外,地方出台的规定处罚力度低,而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不高,这是犬患难治理的问题。
此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原研究员陈向前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提到,近年来因为狗伤人或致人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使得老百姓越加意识到文明养犬的必要性,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养狗都应拴绳、打疫苗;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也成为必然。
为避免狗伤人事件的发生,赵良善建议,一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除承担民事赔偿外,公安机关还应禁令饲养人或管理人养犬。二是街道办、犬只管理部门、物业的监管责任应当落到实处,对于管辖范围内出现狗伤人事件,如存在监管上失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成本,法律应织密相应的安全网,从而减少、避免狗伤人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