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上午,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告诉央广网记者,街道掌握辖区内有关精神障碍患者的数据,具体由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女童被推下池塘的事主要是公安部门在跟进,街道接下来会配合公安做好后续工作,目前无法提供更多信息。”该名工作人员表示。
“精神异常多年,孩子才3岁?”“为何又是‘精神异常’,又是‘自行服药’?”“疑似精神异常,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对此事提出诸多疑问。
就此,央广网记者采访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潘翔。潘翔分析认为,孩子母亲是否应该被追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要看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孩子母亲疑似有精神病的,需要公安机关委托专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孩子母亲是否患有精神病,案发时是否发作精神病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以此认定孩子母亲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限制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进而决定是否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虽追究刑事责任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潘翔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