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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临聘人员上班途中遇交通被认定工伤 涉事单位诉请撤销,被一审驳回

2024-03-04 07:56:28来源:
导读 原标题:六旬女临聘人员上班途中遇交通被认定工伤 涉事单位诉请撤销,被一审驳回远超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她在乘车上班途...

原标题:六旬女临聘人员上班途中遇交通被认定工伤 涉事单位诉请撤销,被一审驳回

远超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她在乘车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致使全身多处骨折。杨某英是重庆綦江区某管理所绿化养护工作的临聘人员,事后人社部门认定,她此次伤害属工伤,由管理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但该管理所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杨某英是管理所临时雇佣人员,其与杨某英不具有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超龄人员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实、规范,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属错误认定。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了解到,涉事管理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

▲资料图

事发:

六旬老太上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涉事单位诉请撤销工伤 称其“超龄”、双方不具劳动关系

2022年6月19日6时26分左右,时年61岁的杨某英在乘坐摩托车途经通惠大道爱琴海路口时,因发生交通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她的伤情包括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第2-5肋骨骨折、胸部挫伤等。交警部门认定,她在此次交通中无责任。

2023年3月19日,綦江区人社局作出认定,杨某英此次伤害属工伤,由綦江区某管理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中还载明,杨某英当时租住在綦江区文龙街道,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征地复垦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事发时,她是乘坐摩托车,前往綦江区通惠街道兰花基地的上班途中。

▲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因不认可工伤认定,涉事的綦江区某管理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管理所诉称,杨某英在事发时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杨某英是管理所的临时雇佣人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相关意见,对超龄人员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超龄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超龄后继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在同单位具有连续用工过程,但杨某英并不具备该条件,也无证据证明杨某英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管理所连续工作的事实。

为此,管理所认为,其与杨某英不具有劳动关系,綦江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超龄人员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实、规范,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属错误认定。

管理所还认为,并未有确切依据、证据证明杨某英发生交通系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范围内,未有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杨某英已受管理所雇佣从事绿化劳务工作、当天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为此,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依据不足。

綦江区人社局表示,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人社部门称,根据调查,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杨某英经人介绍在管理所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杨某英属于超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受到的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由管理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杨某英经他人介绍,到管理所工作,报酬为每天100元。

判决: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在审理后认为,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那么,管理所与杨某英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杨某英又是否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呢?

认为,人社部门对多人的调查,证实杨某英在管理所上班,每天工作8小时,报酬按每天100元结算。结合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杨某英系管理所绿化养护工作的临聘人员,以及管理所给付工资报酬等证据,足以认定管理所与杨某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杨某英住所地与当天工作地点的线路,结合涉事摩托车驾驶员的证明,以及綦江区人社局在调查中证实杨某英打电话告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等证据,足以认定杨某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

还表示,杨某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她未办理退休,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綦江区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杨某英为工伤,綦江区某管理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为此,江津区人民在2024年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綦江区某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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