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指国务院专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制定的一个重要军事行政法规。
2、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3、共10条。
4、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和权限等内容作了规定。
5、按照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指在革命斗争、保卫袓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6、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1)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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