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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万元 宜宾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川渝

2023-08-18 17:42:39来源:
导读日前,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宜宾市公安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宜宾市生态环境违...

日前,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宜宾市公安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版)》

全文如下

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环境保》《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宜宾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分类奖励、属地管理,由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奖励。市级办理的和跨行政区划的举报,原则上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其余部门举报奖励经费由县(区)财政保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五条 经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七)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但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只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本条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六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水污染举报奖励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5.未经许可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8.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9.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10.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二)大气污染举报奖励

1.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经检测不合格;

2.打桩机、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4.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5.建材、石油、化工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6.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措施或执行不到位;

7.工业企业未使用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

8.建筑工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严格落实应急错峰作业要求;

9.重中型货车违反限行规定进入主城区;

10.餐饮店应安装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设施;

11.露天焚烧秸秆;

12.中心城区经营性露天烧烤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设施;

13.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区燃放烟花爆竹;

14.汽修企业露天喷(涂)漆,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

15.油库、加油站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16.非法加工、销售劣质油品。

(三)噪声污染举报奖励

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举报奖励

1.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理或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3.无相关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4.未按照持有的相关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五)土壤污染举报奖励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随意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污染。

(六)放射性污染举报奖励

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七)其他举报奖励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或对检测结果弄虚作假;

4.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情形。

第七条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宜宾市12345(12369)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三)新媒体举报: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平台、微信、微博举报账号;

(四)地方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五)其他举报途径。

第十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人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相关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二) 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三) 举报信息与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四)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含机关聘用人员、挂职(学习)锻炼人员、第三方服务公司人员等)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书面整改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授权书)、银行账户等有效信息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五条 奖金发放由各县(区)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各县区在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宜宾市财政局会同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宜环函〔2021〕1号)同时废止。在暂行本办法实施之前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来源:宜宾发布

原标题:

最高奖励5万元 宜宾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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