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护航秋季开学“第一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校园食堂餐饮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秋季开学在即,为保障师生在校期间的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校园食品安全注意事项,请学校食堂和集中配送单位认真落实,并请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全方位开展自查
完善卫生设施,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设施和餐用具进行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保洁;全面检查库房和加工场所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处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物品并做好登记,防止库存时间久、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进入加工环节,尤其是米、面、油等大宗食材以及干蘑菇、木耳、花生等易受潮霉变的食材,对冷冻冷藏的食材查验是否符合贮藏温度要求,是否超保质期或发生变质。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确保每个从业人员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
严格把控食材关
学校食堂禁止使用的食材
1.发芽发青的土豆、鲜黄花菜、四季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
2.浸泡时间过长(4个小时)而变质的木耳、银耳或米面制品(米线等);
3.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非本食堂加工的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4.工业用盐或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馒头、发糕等面制品不能添加),合成着色剂(日落黄、柠檬黄、油性色素等)、吉士粉以及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餐饮环节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学校食堂禁止供应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品种
1.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食品(不含水果)、裱花蛋糕,不得供应未烧熟煮透的豆浆,已变黏的酸菜咸菜;不得外购散装熟食肉制品;
2.采用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如沙拉、寿司、凉菜、冷面、凉皮等)、生食类食品(如刺身)、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
学校食堂慎用食品
常见慎用食品有贝类(贻贝、扇贝、蛤蛎、牡蛎、生蚝、蛏子等);扁豆、豇豆、芸豆、蚕豆;易引起组胺中毒的青皮红肉的海产鱼类(鲐鱼、青条鱼、秋刀鱼、金枪鱼、沙丁鱼等);易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猪肺、猪肝、猪心等动物内脏器官。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学校要严格管控食品、原材料采购渠道,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确保食材安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