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现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通知规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自建、代建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参照商品房的交存标准执行,由房屋所有权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另外,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原版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2017年制定并执行,相比较原版本,此次新制定的标准中取消了对商品房中毛坯房与精装修的分类,将“独立地下”的表述修改为“地下”,同时增加了自建、代建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更加有利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