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时,龚明心脏呼吸皆无,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判决书称,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头颈部头部:无畸形。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据此,责令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原区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状中称龚明已于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判决书强调。
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的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11月9日,中原区人社局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称,据河南省高院行政判决书,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决定书认定,龚明所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澎湃新闻查询到,前述规定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决定书载明,龚明“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为:死亡。
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文得律师指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人社部门,该案相当典型。河南省高院提审改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且强调要对龚明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践行《最高人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的生动案例,在审判中综合考量了法、理、情因素,避免了机械司法,最终让本案裁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