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当事人:对被告人的痛恨可能殃及律师
身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唯有律师的一切权利都是来自当事人的。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律师。
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必须尽到对当事人的忠诚,一旦接受当事人委托,他要考虑的就只是法律以及当事人的目标和利益。
律师可以为正义呐喊,可以为弱势群体维权,也不得不承认,他们同样可为不道德甚至罪恶辩护。
假如当事人是一个世俗意义上的“坏人”,律师的忠诚就面临各种压力。有部电影把辩护律师称为“魔鬼代言人”,这很准确地揭示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复杂性。
律师为某些人代言,需要超越、冒犯甚至伤害社会大众日常的普遍伦理。由于某些“坏人”会将对其有利的、不利的事实向律师坦白,以寻求最有效的帮助,而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这些行为是大众普通伦理所无法接受的。
假如有人问,律师可不可以挑“好人”代理,不要代理“坏人”?律师的回答,恐怕会让你失望。
因为首先,好人与坏人的概念在法律上不成立,法律只认定有罪无罪。
其次,律师也是要生活的,挑选客户的时候只在乎道德,可能就没法谋生了。
美国林肯曾经做过律师,他代理过形形的刑事犯罪人,他就认为律师是靠法律谋生,而不是靠道德。
总之,鉴于律师职业的“出厂设计”先天如此,很容易导致人们对某些判决的愤怒殃及到律师,对被告人的痛恨也殃及到律师。因此,辩护律师作为整体,被人所厌恶或者不齿。比如,在网络上对律师冷嘲热讽:他们勾兑关系,他们靠钻法律的空子吃饭,他们是黑社会的军师,他们搞虚假诉讼……各种指责扑面而来。
因此现在做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需要有强大的内心和坚定的信仰。他们必须默念律师的咒语,也就是:律师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
这种职业的设计,不仅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也可以保护无辜。
律师必须与控方对抗
虽然名为共同体,或者说大家都是法学院毕业的,但因身份的不同、共同体成员与国家权力的亲疏不同,他们各自之间的认同感也不相同。
律师与学者的关系更为亲近。因为没有国家权力在手,他们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政府权力的约束就会有更多的关注。当然,在学者群里,也有一些学者与国家权力保持着更良好的关系,扮演着建言献策的角色。另一些学者则对国家权力持观察、批评的态度,保持着疏离。
而在控辩审三方之间,检法虽然各司其职,但对、对大局的意识更为重视,他们之间共识多于分歧,这种共识是基于权力形成的共识。而律师与控方是天然对抗,不太可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互相攻击”很正常。
在辩审之间,则相对容易达成共识。法庭不要求律师揭发当事人的罪责,只需要承担“消极的真实义务”。因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所以辩护律师不必协助控方举证,但不得就相关事实和法律作虚假陈述,不得积极蒙蔽和欺骗司法机关,误导法庭审理。
因此,作为三方中的审判权一方,法官理应更好地体现中立地位,不偏不倚,和律师的关系可以更为友好。
简单说,这就是律师与检法的关系:我必须与控方对抗,我要力证我的当事人无罪、罪轻,我对控方一切违反程序的行为都要高声抗议,我要不停“反对”,因为这是我的职责所在;同时,我必须尊重法庭,不蒙蔽和误导法官。我们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共同呈现真相。
但现在的情况是,本该“相互理解”的辩审关系突然呈现出高度紧张,这不能不让人担心,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是否受到挑战?法治的基础是否已经动摇?
法官和律师本应是“排除干扰”的同路人
站到法官的角度看律师,也可能看到事情的另一面:某些律师业务能力一般、擅长胡搅蛮缠、没玩没了的反对、拖延庭审节奏等。
不独中国如此,连美国最沃伦·伯格也吐槽过律师: “出庭的绝大多数律师是不称职的,比如说,缺乏充分准备,缺乏适当反询问的能力、缺乏提出专家证人的能力、缺乏表达异议的能力、缺乏对问题的基本分析能力。”
但我理解,伯格法官是基于业务能力对律师提出批评。而我国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相指责,则有其特殊背景。
在实践中,律师为提供有效辩护,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或者为了使法定程序得到遵守,不得不较真,他们不依不饶,难免会和法官产生冲突。但他们如果不较真,就维护不了当事人利益。
从当事人的角度,你是想要一个据理力争的律师呢,还是想要一个节节退让的律师呢?
我的一位同行在开庭时被法官嫌拖慢了庭审,法官说:“你们是律师,难道让案子审不下去,让你们的当事人一直关在看守所,就是你们的职责吗?”律师不卑不亢的回复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只要为了公正,开多久,我们都跟。”
换到法官的角度,假如你面临着结案的压力,面临着顾全大局的考虑,你是喜欢合作的律师呢,还是死磕的律师呢?可是,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靠本能,或者只站在自己的职业立场。
最近不断出现的辩审之间的极端事件,已经不是简单的舆论矮化。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法官肩负着审判权,如果连法官都开始背刺律师,那司法改革就必然面临着倒退的风险。
最高人民前司改办主任蒋惠岭法官曾经说过:“在任何司法制度下,外部干预都是司法公正的主要敌人。”而律师就是可以和法官一起排除外部干预的同路人,本应该一起为维治同声共气。
作为学者,我写过太多捍卫律师权益的文章,以至于有法官跟编辑吐槽说,学者总归是不了解基层的疾苦。
其实,怎么会不知道那些考核的压力和那些财政体制、人事制度的掣肘呢,但在权力和权利的对抗中,总归是要站在权利这一边的。
如果律师和法官都认识到,良好的法治环境最终对大家都有利,恶劣的执业环境对大家都有害,维护程序和权利对全社会都有益,滥用权力无视程序对全社会都有害,司法共识就能形成,法律共同体才真正值得期待。
而在背后起作用的,是社会公众对司义不可阻挡的需求。也许这才是律师困境的解救之道,也是法治阻力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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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