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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原院长胡毅峰被判14年,罚320万

2024-01-10 15:38:57来源:
导读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原组、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毅峰以判处十...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原组、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毅峰以判处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判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委政法委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组、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组、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忻州市中级人民认为,被告人胡毅峰的行为构成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鉴于胡毅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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