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一个很多人没听说过,但可能会和越来越多人有关的词。
竞业协议,或称为竞业禁止,简单来说,它是通过限制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来保障公司商业优势的一种法律手段。
其诞生之初,只能被用于公司的“两高一密”,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如今,在不少行业,竞业协议扩大到基层员工成为常态。一些入职不久的基层劳动者,甚至应届生,均被囊括在“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离职后被“启动竞业”。
而无限扩张的竞业禁止范围,和由公司单方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让基层员工进退两难:严格遵守协议,将面临无工作可找的处境;一旦选择跳槽,又面临高达几十万元的索赔。
法规的宽松,以及公司、员工间天然悬殊的权力地位,造成了这个某种程度上对公司来说最“方便”的条款。入职时即完成签订,之后的一切,均取决于决策层的意愿。而一旦被仲裁、,司法实践也偏向公司一方。
在一个生来就只为保护公司的条款里,打工人能做的,还有什么?
吴鹏没想到的是,他在入职某社交电商公司时签署的一份文件,成为了他日后的噩梦。
2022年6月,通过校招,吴鹏拿到了这家互联网大厂的管培生offer。入职之前,从面试和网上的信息,他对这里“11116”(早11点到晚11点,一周工作6天)的节奏已有所耳闻。实际工作后,他才意识到,晚11点只是回家时间,之后,还要继续工作到凌晨1点半。
这是业务需要,无法调整。吴鹏有种被欺骗的感觉,入职第一周就想到了离职。考虑到换工作已经没有了应届生身份的求职优势,吴鹏决定先强撑着。他被熬夜和工作压力折磨到严重掉发,直至能依稀看见自己白色的头皮。一年后,他终于承受不住,提了离职。
于是,他第一次从HR(人事)口中听到了那个名词,“竞业协议”。
平日里,吴鹏会到供应商仓库走访
竞业协议,指的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对于三类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可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其跳槽到自己的“竞争对手”,以此巩固自身优势。
而在实际情况中,随着互联网等行业的竞争白热化,竞业协议逐渐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不分岗位、不分层级,所有员工入职时即须签订。
通常来说,启动竞业后,公司每月支付员工底薪的30%作为竞业补偿。相应地,员工若违反竞业义务,须退还全部竞业补偿,并按一定标准支付违约金,总额为税前年薪的2倍以上。
吴鹏离职当天,HR拿出一份《竞业协议通知书》,要求他签字。他打开一看,其中列出的竞业范围,涵盖了大部分电商平台和中大型互联网公司,以及其持股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往来的上下游企业。
竞争公司名单
吴鹏心中一凉,如果严格遵守这份协议,他将失去几乎所有对口的工作机会。他不明白的是,自己身处基层岗位,为何会被这样大范围地竞业。HR告知他,“工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并且,“不签的话,离职手续不能正常走完。”
他担心新工作受到影响,签了字。同时也心想着,“也许只是个威慑。这么大的公司,不会对我一个小员工来真的。”
已有6年工作经历的洋仔,也遇到了和吴鹏相似的情况。此前,他在传统行业工作,从未听说过“竞业协议”。入职当天,五六份资料摆在面前,密密麻麻的,总共10多页。抱着对大厂的信任和期待,他没细看,对方指哪里就在哪里签上名。
半年试用期,洋仔只坚持到第4个月。因无法适应工作强度和家中突发,他提出离职,随后被告知“需要启动竞业”。和吴鹏不同的是,洋仔清楚知道“不签拿不到离职证明”并不合法,没被吓到。
看过协议后,他对自己几乎被“全行业拉黑”非常愤怒,当场拒签。
洋仔和前司HR的对话
事后,他联系了相关单位,希望通过行政手段拿到离职证明。协调一阵子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那边不接电话,联系不上”,就此作罢。
没签署《竞业协议启动确认书》,回绝了HR和法务的电话、短信、微信和邮件,且认为自己并非竞业适格主体,洋仔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7个月后,他接到一通电话,得知自己已被前公司发起仲裁,索赔42.3万,十多天后开庭。洋仔这才知道,自己再怎么抗议和挣扎,都是没用的。
必败的结局,在入职当天签过那份竞业协议后,就已经写好了。
仲裁委寄来的申请书里写着,“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掌握了大量的商业秘密”。
洋仔看到这句话时,感到又生气又好笑。试用期、基层岗位,他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跟“大量商业秘密”扯上关联的。
在他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竞业”这件事都轮不到自己头上。他的岗位为采销主管,在负责的业务线上为最低一级,上面依次还有组长、厂长、区长、大区长。4个月里,他的工作主要是招商、比价、采购、跟货,本质上和之前的工作内容没什么区别。
工作中最关键的要素,是洋仔在之前6年里积累的人脉资源。这也是当初招聘时,主管选中他的重要原因。
图源《年会不能停!》
吴鹏入职新公司5个月后,以同样的理由被前司发起了仲裁。他被索赔44万,包含1万元调查取证费用,并被要求返还已经发放的竞业补偿金,每月3700元,共3个月。吴鹏很惊讶对方会真的揪住自己不放。
据前司法务的说法,吴鹏接触到的商家名单、结算价等,都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
更让吴鹏震惊的是,开庭前一周,法务寄给了他更多的材料,其中包括十几段他在新公司和住所之间往返的视频。
从拍摄方式可知,拍摄者连续一周蹲守在吴鹏公司门口或居住小区门口,待他出现后,一路跟随他进入公司打卡,或走进小区楼栋。
这些视频从不同角度、不同距离记录了吴鹏的正面、侧面、脸部特写和全身。最近的一次,对方和他乘坐同一部公司电梯,就站在他的身后。
图源《少年派2》
吴鹏的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肯定打不过,只能尽量争取减少赔偿。”仲裁结果不如人意,除了1万元的调查取证费用,仲裁庭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裁决吴鹏赔偿约43万元违约金,退回约1.1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实际上,吴鹏一度捉摸不透前司和法务的态度。开庭到出仲裁结果前,双方曾有半个月的时间可以私下协商。吴鹏坦言自己拿不出这么多现金,能否少赔一些。对方起初态度坚决,后又告知他可以减少到30万元,半年内还完。
吴鹏心一横,想着这也许是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了,打算接受调解。但每月5万还是超出了他的承受范围,他提出每月还1万,30个月还完。对方不接受,吴鹏也急了,调解谈崩,他决定上诉。
图源《继承之战》
情绪不是突然爆发的。早在准备仲裁材料的过程中,吴鹏就对这件事产生了很多疑问。在他离职前后,部门内有不少同事相继离职,正巧是一个离职的高峰期。然而,大部分同期离职的同事未被启动竞业。
吴鹏的律师也感到不解,询问法务后,对方的答案是,“吴鹏带头离职,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洋仔也有同样的疑问。和他同一岗位的同事,主动离职的全都启动了竞业,被辞退的则没有启动。
如果的确存在“商业机密”,在工作内容相同的情况下,为什么只有部分人需要被竞业呢?
图源《年会不能停!》
在司法中,相较于商业秘密引起的侵权诉讼,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则要宽松许多。
前者赋予了原告较重的举证责任,需证明其所主张的信息确为商业秘密,非公共领域能简单搜集到的信息,后者则往往解释几句便可过关。
如此“方便省事”让竞业协议快速泛化到各行业。上海申浦律所的吴士刚律师,起初对竞业限制案的印象来自互联网等高科技行业,但近两年里,逐渐有不少其他行业的员工来找他咨询,如服务业、教培机构。
最让他意外的是一名理发师被其门店老板以竞业条款之名发起了仲裁。在理发师的视角里,他因为离职和老板闹得不愉快,因此被对方“公报私仇”。仲裁委受理了原告的仲裁申请,随后组织开庭,理发师很着急,忙着联系律师、准备应诉材料。
吴士刚觉得无奈,“这类案子,仲裁庭一般会认为竞业协议无效。但对普通人来说,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劳动者,不仅疲于应付,而且一旦和官司扯上联系,不管结果如何,心里就已经很害怕很难受了。”
图源《第二十条》
代理竞业限制案以来,吴士刚遇到的另一个典型问题是无限扩张的竞业禁止范围。竞业协议通常会对员工竞业范围做大而模糊的概括,且有“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单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竞争公司名单”等兜底条款,将竞业范围的定义权揽在公司一侧。
裁判时,对竞争关系的主流裁判规则是新旧两家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重叠。其中存在登记范围过于宽泛、实际经营事项和登记事项不一致等问题。
2021年,吴士刚曾代理过一位从金融信息公司万得跳槽到哔哩哔哩的软件工程师。这位员工被前东家索赔200万元,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一审后,判决将违约金降到24万元。
仲裁委和一审的裁决逻辑相同:万得和哔哩哔哩,虽然一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一个为视频平台,但两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中都有“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一项,因此存在竞争关系。
图源《底线》
吴士刚觉得极不合理,“这相当于所有涉及到使用计算机、互联网、软件的公司,他都不能去了”,“范围过大,甚至剥夺了劳动者的生存权。”二审时,他据理力争,法官也终于认可万得和哔哩哔哩提供的服务、目标客群和市场并不相同,改判无需赔偿。
2022年底,这一案件成为指导案例190号。裁判要点认为,“不应仅从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裁判理由里写着,“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万得、哔哩哔哩)之差异。”
在司法实务中,指导案例190号激起了一些小小的水花,但更多时候,裁决结果还是依赖于各地、法官对事件的不同认知。
2023年,吴士刚曾在江苏无锡和上海代理过两起汽车行业的竞业限制案。两个案件情况相似,吴士刚均拿出了190号案例作为例证,但两者走向却完全不同。
两位当事人都为技术从业者。无锡员工一直从事汽车电机控制器开发领域,之前就职于某载货车零部件制造公司,后来跳槽到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上海员工一直从事自动驾驶功能算法领域,起初在某公司扫地、送餐机器人生产线上工作,后跳槽到某卡车公司产品研发岗位。
图源《你安全吗》
在两家都认为当事人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可能性、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前者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两家企业客户对象不同,不在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内,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
后者则认为,前后两家企业的产品使用了同一功能,存在削弱竞争优势的可能,只是“补偿金和违约金极为悬殊”,从最初赔偿的205万元降到82万元。
上海案到这里还没结束。员工对这个裁决结果难以接受,又和公司进行了私下和解。最后,双方约定,员工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用每月薪资来抵除暂时无法偿还的违约金。
“公司原本就不想让他跳槽,打了个官司,什么都得到了。”
图源《庭外》
回想指导案例190号,吴士刚不无感慨。它能够被拎出来,说明这类案件迫切需要被指明一个新的方向。从观念到真正落到实处,仍是一条尚未铺开的漫漫长路。
在吴士刚看来,普通劳动者能做的非常有限。面对大的企业和组织,个体难有谈判的砝码,又背负着养家糊口的生存压力,双方势力天然悬殊。因此,对于竞业协议,除了意识到它的存在及可能造成的结果,再辗转腾挪,也不过在方寸之间。
实际上,很多公司高管和技术骨干来找吴士刚咨询,但走到诉讼这一步的,多半是基层岗位的员工。
当前,拒绝调解并拒绝签署“不对外透露竞业协议内容”的保密协议后,吴鹏选择了上诉。洋仔正和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自被申请仲裁后,他就决定,无论仲裁输赢,他将以“滥用竞业协议”之名前司,并做好承担一切后果的准备。
或许,荆棘丛中,总需有人先劈出豁口。口径越拓越宽,新的道路也就明朗开阔起来了。
P.S.文中人物信息有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