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修例被反对派说成是“送中条例”,认为比“23条立法”更恶,饶戈平批评,这是将修例“丑化、曲解、污名化”,“以一种捏造的罪名为理由来阻挠把应受惩罚的罪犯移交到内地绳之以法”。他引用国际组织─财政行动特别组织(FATF),在2008年的一份报告里就特别指出和批评香港没有同内地订立逃犯移交的协定,因此不能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所以内地和香港双方订立协定,是维护香港的法治,是增强国际社会对香港的信心,而不是相反。”
饶戈平亦指出,为了共同打击严重的跨境犯罪组织,中国已与55个国家订立了引渡条约,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国家,这55个引渡条约中有37个已经生效;中国也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等44个国家订立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5项条约已生效。欧美多个国家亦多次向内地移交逃犯,他认为,这显示中国司法进步获得认同。
此外,有商界人士担心,早年到内地发展时因为不熟悉内地法律而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一旦通过《逃犯条例》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饶戈平指出,内地刑法有追诉期限,五年前、十年前、十五年前、二十年前的行为,都已经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因此不在引渡罪行的范围之内。“所以,商界朋友是没有必要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