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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份意见明确规定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额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年利率36%,这一条线为什么构成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年利率36%,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的利率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将实际年利率36%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3、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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