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西兰政府正寻求“更有效地”对数字经济征税,尤其是为了解决跨国数字公司在该国开展大量业务但不对收入或收益征税的问题。
2、新西兰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如何对跨国公司征税的讨论文件,强调了两种可能的方式:第一种是试图让其他国家加入国际所得税规则,第二种是对一些数字交易单独征税。
3、财政部长格兰特罗伯逊(Grant Robertson)和税务部长斯图尔特纳什(Stuart Nash)在一份联合声明中表示,第二种选择,即数字服务税(DST),将针对一些高度数字化的商业模式。货币对代表不适合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数字平台,但适合依靠用户群体获得广告或数据收入。
4、“我们需要保护我们经济和税收体系的完整性。现代商业实践,尤其是数字化,意味着公司可以显著参与新的经济生活,而无需对收入或营业额征税,”声明称。
5、如讨论文件所述,DST将适用于促进人与人之间商品或服务销售的平台,如优步、Airbnb和易贝;脸书等社交媒体平台;YouTube、Instagram等内容分享网站;以及提供搜索引擎和销售用户数据的公司。
6、另见:澳大利亚想知道如何通过用户生成的内容对公司征税。
7、DST将以2-3%的税率对一些“高度数字化”企业的总营业额征税。
8、DST也可能适合一些新西兰公司履行国际义务。
9、“由于夏令时适用的各种活动,我们预计这种影响在实践中是有限的,”讨论文件说。
10、“DST是对数字经济征税的临时措施。如果经合组织的国际解决方案得以实施,政府将废除它。”
11、经合组织在政府提案中有两项措施:将只有数字利润的跨国公司的更大税收权分配给市场,这将不需要跨国公司在该国的实际存在;第二,“最低税收措施”适用于数字经济之外。
12、声明称:“数字经济的重要性只会在未来几十年内增长。我们需要不断适应,以确保在这里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能够缴纳可观的税款。”
13、2017年3月,澳大利亚政府颁布了转移利润税(DPT),以防止跨国公司将离岸利润转移到海外以逃避纳税。
14、DPT击败跨国公司,全球营收超过10亿澳元,澳大利亚营收超过2500万澳元。所有利润都按40%征税。
15、这项税收预计将保留在澳大利亚土地上,2018年至19年的年收入为1亿澳元——。
16、这项立法反映了英国实施的法律。在这家搜索引擎巨头被勒令向英国政府缴纳1.3亿英镑的税款后,这项法律被戏称为谷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