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显示,2019年8月底,万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在吉安市看守所与邓某相识。得知邓某因犯贩卖罪一审被后,万某谎称可“找关系”帮助邓某二审改判死缓,需花费15万元左右。
邓某从怀疑到相信,将其丈夫联系方式给万某,让万某联系帮其“找关系”改判。万某被释放后,她找到邓某亲属,自称受邓某委托帮忙“找关系”改判死缓,但需要支付15万元费用。
邓某亲属当即表示只要能帮邓某改判为死缓,愿意出钱,但要万某先行垫付。得到应允后,万某和邓某亲属互留了联系方式。
2020年1月初,万某谎称为邓某垫付了十几万元,现在自己资金困难,要求“归还”垫付款。邓某亲属信以为真,先后三次向万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5万元、4万元、0.2万元,共计人民币7.7万元。
万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以及个人日常开支,后归还了7000元。案发前,尚有7万元未归还。
经审理认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万某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责令退赔七万元。
一审宣判后,万某不服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编辑 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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