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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一男子为博人眼球被抓_安徽

2023-09-01 17:56:53来源:
导读近日,金寨县公安局闻警而动、快速出手,成功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行政处罚1人。网信部门监测发现,某平台发布一段配有“金寨响洪甸水库...

近日,金寨县公安局闻警而动、快速出手,成功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行政处罚1人。网信部门监测发现,某平台发布一段配有“金寨响洪甸水库与钓鱼者发生冲突”文案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负面舆论。经查,油坊店乡居民汪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增加粉丝,故意在抖音平台上将发生于外地某县的原视频文案篡改为诋毁金寨形象的不实信息,引发网友高度关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金寨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汪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在此郑重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针对恶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绝不手软。

有关“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综合金寨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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