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浙江省审计条例》公布
《浙江省审计条例》(←点击蓝字查看详情)已于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延伸单位的配合义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同时,总结固化浙江在数字赋能审计方面的创新举措,对“审计数字化建设”作了专章规定。
浙江印发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将于9月20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的申报、遴选、发布与管理等工作,明确在省水利厅指导下,由省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制定《指导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办法》明确了申报对象、申报技术条件等,规定由推广服务中心公开向社会征集列入《推广目录》的水利先进适用技术, 明确了遴选程序和发布要求。
浙江全面推进高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高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点击蓝字查看详情),9月10日起施行。
《通知》由实施范围、评价范围、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和其他要求五部分内容组成,明确浙江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经评估论证后,可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通知》要求,支持各高校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鼓励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完善涵盖高校毕业年度学生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浙江印发意见加强海塘安全鉴定工作
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塘安全鉴定工作的意见》,9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4级及以上海塘(不包括备塘),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5年内应完成安全鉴定,以后每隔10年应完成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出现影响海塘安全的情况、海塘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类塘的除险加固应在次年开工,鉴定结论为二类塘的局部加固或大修、整改宜在2年内完成。
浙江要培育数字技术工程师1万人以上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点击蓝字查看详情),9月16日起施行。
《方案》明确,到2030年末,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等数字技术工程应用领域,培育数字技术工程师1万人以上。
《方案》提出,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的培训学时可登记为参训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作为年度考核、晋升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各市有关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先行试点!浙江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点击蓝字查看详情),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提出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办法》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优先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先行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
浙江出台意见促进优秀退役到中小学任教
省退役事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点击蓝字查看详情),9月1日起施行。
《意见》主要从多方式培养师范专业人才、多渠道畅通任教发展路径、多方位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三方面对促进优秀退役进中小学任教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退役参加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单列计划;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浙江出台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点击蓝字查看详情),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轮省一流学科建设工程周期为5年,从2023年开始至2027年底结束。到建设期末,全国一流学科总数达到60个以上,学科整体实力和水平快速提升。
省高水平学科(登峰学科)主要建设目标为冲击国家“双一流”或A+学科;省优势特色学科主要建设目标为A类学科;省一流学科(A类)主要建设目标为B及以上学科;省一流学科(B类)主要建设目标为区域高水平特色学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中华人民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施行
中华人民国务院令第763号公布《中华人民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7条,明确了各方面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领事保护与协助受理方式以及履责区域;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中华人民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
《中华人民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这些惠民便利值得期待: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重要国家标准开始施行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之后,建筑物配套通信设施建设领域又一重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一项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T51455-2023), 9月1日起 实施。本标准适用于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和厂站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
《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开发布,9月1日起实施。《规程》明确规定了地籍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等内容,覆盖全部不动产类型,适用于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
化妆品网络经营新规施行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管理责任要求。《办法》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9月4日起施行
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9月4日起施行。
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职责及履职方式等进行明确。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施行
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程序等信息,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