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图片来源:玉泉区市场监督局)
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东院食堂二楼、三楼部分餐饮档口及清真餐厅用鸭肉冒充牛肉或者羊肉烹饪菜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用鸭肉冒充牛、羊肉提供餐饮服务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和《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374元;(二)罚款27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局相关人士介绍,内蒙古大学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市场监督部门将下达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