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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刁难”律师的冯波案,为何二审独立审判依然受质疑?

2023-10-16 17:32:31来源:
导读作者|王泰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申请改变二审管辖的依据8月初,来宾中院对冯波案律师脱鞋安检、禁带电脑,并在律师未进入法庭之...

作者|王泰人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申请改变二审管辖的依据

8月初,来宾中院对冯波案律师脱鞋安检、禁带电脑,并在律师未进入法庭之时迅速结束庭审,引发舆情关注。随后,来宾中院院长柳金红公开道歉,承认的工作错误,决定继续开庭审理该案。原合议庭成员全部回避,由来宾市中院副院长曹军燕等人组成新的合议庭,出庭通知书显示,本案将于10月16日继续开庭。

事情似乎朝着好的方面发展。来宾中院更换合议庭成员继续开庭,使得律师重获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机会。

但是,对来宾中院是否适宜继续审理该案,目前法律界也存在一些质疑。

冯波的辩护律师发现,负责一审的兴宾区的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均为来宾中院调派“下沉”到区的人员,甚至其中一位审判员曾同时在兴宾区和来宾中院担任审判员,涉嫌违规。据此,律师援引《刑诉法解释》第18条,向广西高院和来宾中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相关条文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从目前来看,冯波案改变管辖的概率似乎不大。因为《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表述是主动“请求移送”,上级“可以”管辖或移送,改变管辖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同时,两级间的人员交流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考虑到相关影响,司法机关的决定可能会异常慎重。

不过,冯波案律师执着于案件的二审管辖问题是不无道理的。对于存在重大争议的一审判决,二审的独立审判异常重要。

如果二审的和法官不能排除干扰,独立审判案件,只是走过场,那么辩护律师做再多的努力都无济于事。

现实中,二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并不少见,上诉的制度价值,的确因为上下级的特殊关系和内部规定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上诉的制度价值

在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一般不会将第一次审理做出的判决作为产生最终效力的终审裁判,而是允许控辩双方或其他当事人申请上级对未确定的裁判重新审理,这就是所谓“上诉”。

上诉是一种救济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人民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的审判才告终结。借助审级制度,上级的二审可以撤销、纠正下级一审违法或不当的审判,减少下级擅断、误判的机会,进而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理想的诉讼是不需要上诉的。最好是遇到“铁面无私辨忠奸”的包青天,审判者用自己的信誉为司法的公正性背书。遗憾的是,这是一种存在于民间故事的美好愿望。“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实中,谁也没有“上帝视角”。

无论是发现案件的真相,还是填平法律的模糊地带,就算运用最大程度的谨慎,人的理性也注定是有限的,可能出错的。即便某位法官作出了客观上最完美的判决,承受不利的当事人也往往会感到不公,需要通过上诉来满足其对制度性救济的心理需求。

的审判只可能追寻一种相对的正义,而实质有效的上诉制度可以加强人们对判决的认同感——如果两级独立得出同样的结果,说明判决就是基本上合法且公正的。

在此意义上,上诉的效果类似于体育赛事中的“鹰眼挑战”,只有挑战或救济制度存在实质性变更初次裁断的可能性,参与者才会服从其权威。

反之,如果两审并非独立裁断,流于形式,变成对一审判决的机械重复,就有削弱民众信任,消耗司法权威的危险。

现实中的偏离

现实中一些的操作,即便初衷良好,依然可能损害了上诉的制度价值。

其一是内审程序。有些明确要求下级,对重大案件的定罪量刑要先在系统内部层级上报,由上级拍板决定后,再由下级的承办以自己的名义宣判。

如果涉及这种情况,即便当事人千辛万苦收集证据上诉进入二审,当上级看到一审判决书上是自己做出的决定,改变判决的几率可想而知。与此同时,一审法官明知自己的判决会有上级把关,其独立认真审理的积极性想必也不会太高。

其二是“发改率”,即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比率。不少格外看重发改率,表现在:对外,将低发改率作为工作质量、司法公正的宣传指标。对内,则将发改率作为法官乃至整个的重要考核指标。

具体操作上,正如某公开宣传的:“加强请示汇报:对于被发改案件,原审法官认真分析填写被发改的原因,由中院给予指导、解惑。”“强化通报考核:每月通报院庭长结案数、审判绩效等工作进展,接受全院监督,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此前还曾有新闻报道,河北某的5名审判长因“发改率”不达标(3%),被取消了审判长资格。

低发改率从客观上来说,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审的审判质量和息诉服判情况,避免审判重心向上级转移,有其好的一面。但如果在其中介入人为的主观因素,不免有扭曲上诉制度的危险。

既然改判或发回“兹事体大”,一审法官就会尽可能“请示汇报”,尽量按上级意思判决。二审为了不给下级和法官“添堵”,经常“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二审改判案件不但要层层通关、说服领导,还要征求一审办案人员的意见,承担巨大压力,结果是绝大多数一审判决被维持原判。

有统计数据显示,平均仅有不到5%的案件能在二审改判,这个比例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符合上诉救济制度的初衷,令人深思。

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赋予法官检察官更多的办案决定权,取消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等行政化监督管理措施,近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落实上,仍存在不到位、不成熟之处。

见微知著,冯波案所表现出的种种问题值得重视。两级间的人员交流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内审、发改率考核仍然广泛存在。

我国《宪法》和《人民组织法》规定,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为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实践中上述惯例操作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会不会影响审判的独立性、权威性,会不会破坏上诉审的制度价值,需要思考和解决。

正如来宾中院院长柳金红在道歉中所说:“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既然新合议庭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相信与一审合议庭成员曾经的同事、上下级关系,还不至于影响到冯波案的公正审理。但是长久、普遍的公平正义不能依赖个人自觉和道德情操,只能依靠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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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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