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钱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了张某,张某告诉钱某,只要钱某愿意将他的银行卡卖给自己,钱某可以得到2000元的好处费。钱某因为没钱用,抵不住张某高价购买银行卡的诱惑,便答应了对方的请求。钱某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卖给张某后,张某等人用钱某的两张银行卡进行转账。经查,钱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资金流水高达100余万元,钱某获利2000元。
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9月,钱某被判处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