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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纪委主任的这个“招呼”,价值千万!

2024-02-21 09:18:10来源:
导读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实习生 程丹妮 2020年,时任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马永国,向时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实习生 程丹妮 2020年,时任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马永国,向时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副县长唐生林等人“打招呼”,帮助商人马晓龙获得了乌兰县的一个水利灌溉项目,中标金额为974.51万余元。

2024年2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公布的马晓龙、马晓林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判决书中,披露了上述案情。

此前的2023年6月,青海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马永国涉嫌严重违法,经青海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西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2月,青海省纪委监委再次通报,对马永国“”(开除籍和公职),收缴其违法所得,并将他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马永国在纪检系统“服役”三十余年

马永国,19年2月出生,青海海东循化人,1986年进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历任该院经济检察处员、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反贪局侦查处副处长、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等职。

2018年,中国的反腐部门进行机构改革,检察院的反贪职能划入监察委,反贪系统的工作人员转隶至监察委。

马永国也随之转任青海省纪委第二执纪监督室副主任,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等职。

青海省纪委监委下设第一至第六监督检查室,其职能是“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遵守和执行的章程和其他内法规,遵守和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组(委)落实管治主体责任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按照分工联系单位(地区),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2020年8月,56岁的马永国晋升为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

马永国“打招呼”商人“围标”拿下水利工程项目

马晓龙一案的判决书显示:

在2020年,时年42岁的西宁人马晓龙通过当时在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专案组工作的冶俊明,认识了马永国和马永国的侄子马军。

为了能够与马永国拉好关系,马晓龙多次宴请马永国和马军。期间,马晓龙向马永国提出想要承揽工程项目,被马永国回绝。随后马晓龙通过马军和冶俊明帮忙说情,并承诺承揽上项目后会给予马军好处费,马永国这才答应为马晓龙找一个工程项目。

2020年7月,乌兰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准备对外招标乌兰县查查香卡农场队新建灌区工程项目。

马永国找到了时任海西州乌兰县副县长唐生林,向其“打招呼”,让唐生林帮助马晓龙参与这一项目的招投标。

在唐生林的安排下,马晓龙联系上了时任乌兰县水利局局长李晓军。

马、李二人商议后决定,由马晓龙寻找围标公司,并将意向中标公司告知李晓军,李晓军则将拟中标公司名单告知招标代理机构——青海晟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青海晟诺诚)负责人邢德文,并让后者按照意向中标公司的方案进行评标。

随后,马晓龙让其同伴马俊林联系围标公司,马俊林又通过贺万鹏联系公司围标。

在评标过程中,邢德文将马晓龙的意向中标公司——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呈河),告知负责现场开标的业务人员,授意他们在评标过程中,通过透露意向中标公司、违规暗示评标专家等方式,给四川呈河公司评高分。贺万鹏还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评标,在评标期间给四川呈河评出高分。

最终,查查香卡农场队水利灌溉项目由四川呈河公司“如愿中标”,实际中标价974.51万余元。

2022年11月,上述项目竣工验收。

马晓龙为感谢马军和冶俊明的帮助,给予了马军5万元好处费,并向马军转账5.1万元,让马军帮助租赁房屋供冶俊明居住,后马其中的4.2万元租赁了西宁市区的一套住房,并将剩余钱款用于置办生活用品。

马永国、唐生林、马晓龙等多人“”

但是也就是项目竣工验收半年之后,即2023年5月22日,青海省海西州纪委监委公布,乌兰县副县长唐生林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海西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3天之后,即2023年5月25日,马晓龙因涉嫌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留置。

同年6月16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对外公布,马永国涉嫌严重违法,经青海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西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马晓龙的同伴马俊林、乌兰县水利局局长李晓军、招标代理公司青海晟诺诚公司负责人邢德文,以及贺万鹏,也相继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2023年12月7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晓龙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马晓龙、马俊林、李晓军、邢德文、贺万鹏等人犯串通投标罪,向城中区人民提起公诉。

上述五人认罪认罚。

2024年1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判决,马晓龙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马俊林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晓军、邢德文、贺万鹏,三人均被犯串通投标罪,但都免予刑事处罚。

在此之前的2023年12月13日,海西州纪委监委对外通报:

曾任乌兰县副县长的唐生林,“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并接受异性有偿陪侍,违规收受礼品;长期参与违法活动;把公权力作为敛财的工具,套取巨额项目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因此受到开除籍、开除公职处分,他涉嫌的犯罪问题,则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同年12月22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对外通报:

“经查,马永国丧失理想信念,背离政法和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操守,执纪、执法违法,对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和用车服务,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出差期间超标准住宿;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说情打招呼为他人谋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社会保障等方面为亲属谋利;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追求低级趣味,经常打麻将敛财,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财经和土地管理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永国开除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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