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 2014年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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