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经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2、该《规定》分总则、举报线索的受理、举报线索的管理、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举报答复、举报人保护、举报奖励、举报失实的澄清、责任追究、附则11章7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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