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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是谁和谁的共同责任(为什么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22-06-19 03:24:31来源:
导读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为什么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为什么禁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为什么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为什么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因为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都应该防止吸毒。

吸毒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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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毒品,不知吞噬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和鲜活的生命。我省因毗邻毒源大省云南,因此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异常艰巨。多年来,在全省禁毒民警们的忠诚、勇敢面前,一个个毒贩相继受到法律的严惩。

黑道老大,的士司机,迪厅老板,板车工人,背篼棒棒,清洁工人,这些都是禁毒警察廖青林曾经尝试过的“职业”。

上家力因与线展放处,规整持容青。

2001年,廖青林调任遵义市红花岗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开始了他坎坷、惊险、传奇的缉毒生涯。

十多年的一线缉毒工作中,为了挖线破案,摧毁贩毒集团,他多次化装成多个角色,打入毒贩内部,破获了一起起大案要案,被称为“百变禁毒民警”。

2012年10月19日下午2时,廖青林再次以老板身份卧底交易。见面后,狡猾的广州毒贩始终对交易之事闭口不谈。20日上午,毒贩打来电话,称手下已经将“货”送到,必须在1小时内完成交易,廖青林用最快速度到达指定地点,可对方却称“你迟到了,交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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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青林毫不客气地说:不交易就算了,老子有钱还怕买不了货。可是5分钟后廖青林电话又响了,广州毒贩约廖青林见面,但等了10个小时后又突然改变交易地点。如此反复的斗智斗勇后,毒贩被当场擒获,收缴高纯度海洛因350克。

11年来,廖青林化装、卧底侦查100多次,侦查毒品案件800多起,其中特大毒品案件110起,缴获毒品30多公斤,抓获吸贩毒人员2500多人。

因为特殊的身份,他至今没带女儿上一次街,没送女儿上一次学,没陪家属购一次物。2009年女儿高三时,经常在媒体上看见父亲缉毒工作事迹报道后在作文中深情地写到:“爸爸,女儿为你感到骄傲和自豪!你虽然没有时间照顾我们,但是我理解你、永远支持你。”

“作为一名缉毒警察,要纯,要忠,要勇,要钻,其实缉毒就是积德。”廖青林如此总结自己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同样是禁毒工作者,册亨县的禁毒女民警龙紫梅却走着同廖青林截然不同的另一条禁毒之路。

“2011年4月刚进入禁毒大队,我就遇见了两个吸毒的16岁女孩,她们都很漂亮,很懂事,但毒品让她们几乎毁灭自己。”龙紫梅说,两个女孩的遭遇让她开始思考:如何有效地在青少年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通过不断学习、准备后,龙紫梅在第二年便开始尝试一种预防教育方式。她根据不同的人群、环境,结合地方少数民族特色,自制内容丰富的幻灯片课件,为全县公安民警、村干部、保安人员、返乡农民工特别是中小学生义务上法制课。

两年多来,龙紫梅携带自制的禁毒预防教育课件,跋山涉水,行程一千多公里,走完全县十四个乡镇的所有中小学,二万多名师生受到教育。

同时,她还开通了禁毒志愿者之家QQ,在网上解答学生、社会人员对毒品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咨询,目前同她一起开展禁毒宣传的网上志愿者已达1600多人。

据了解,我省广大禁毒民警,日以继夜战斗在缉毒第一线。因为工作特殊,有的连亲人都不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在高风险、高对抗的缉毒工作中,他们默默奉献自己的青春,甚至是生命,他们也因此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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