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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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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已经成为盗窃罪的独立行为类型,而且这三种特殊盗窃在入罪上没有数额要求,故多次盗窃一般指多次普通盗窃,也不排除多次盗窃中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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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次盗窃是将单次不构成犯罪的多次盗窃行为累加在一起以犯罪论处。
因此,当多次盗窃与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竞合时,即多次盗窃中的一次盗窃同时构成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的情况,由于多次盗窃系兜底规定。
此时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具有入罪的优先性,即应优先考虑以构成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定性,将其他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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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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