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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已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修正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经研究,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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