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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王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23年3月,被告人贺某在某软件上接触到电信诈骗违法资金取现活动。为获取1000元/天的高额报酬,他为上线人员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共计过账、取现24万元。为牟取更多利益,被告人贺某联系被告人王某一起参与,并组织被告人李某、周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继续进行过账、取现违法资金活动。
雨湖区人民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王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王某、李某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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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约定,以1万元/人的价格将两人介绍至外地为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注册公司、公司对公账户等帮助,通过对公账户转移非法资金共计441余万元。
雨湖区人民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九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发案最多、涉及面最广、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犯罪类型。雨湖区人民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蒙蔽,谨防电信网络诈骗。请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以便于更好更快识别诈骗电话;保持对“低投入、高收入”工作的警惕性,小心掉入骗子的圈套;切勿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谨慎实施为他人转账、取现行为,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