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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电视调解类节目为何会受到群众欢迎呢?这与电视调解类节目本身的优势密切相关。
媒体的公信力。在我国,各级电视台是拥有权威性的主流媒体。出于对主流媒体最朴素的信任,群众才将自己的、矛盾或尴尬和盘托出,期待换来一个“公道”。因而催生了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深圳电视台《第一调解》、合肥电视台《庐州和事佬》、浙江本土的《钱塘老娘舅》等调解类节目。
比起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庄重严肃,电视调解更为灵活和便捷,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新的模式和渠道。特别是从反应速度来看,群众打一个热线电话,不管是家长里短还是邻里,电视台一般都能尽快到场进行调解。
节目的影响力。电视调解类节目往往以群众爱看的故事为外壳,设置跌宕起伏的情节、引人入胜的悬念,并将人物遭遇演绎得有一定的戏剧性,增强了传播度和影响力,让群众的诉求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可以说,媒体播出的每一次调解、每一起案例,都是一次传播和放大的过程。巨大传播效应下,自然而然会出现“模仿行为”,有的群众遇到类似困扰时选择向电视台求助。
资源的整合力。电视调解类节目,总的来说是一个媒体搭台,整合调解员、律师、基层公安等资源,帮助群众化解矛盾和困难的过程,有时候电视台还会发挥媒体优势,助力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比如,杭州某地有对年过七旬的夫妻因为蜂蜜积压导致互相埋怨,经常争吵。浙江电视台《钱塘老娘舅》栏目和当地派出所民警一起帮助这对夫妻建立起网络销售和物流渠道,通过电视播出后,积压的蜂蜜在几天内就销售一空,家庭矛盾迎刃而解。
解决了蜂蜜滞销问题的老夫妻在《“枫桥经验”娘舅说》大型交流会现场 图源:“浙江法制”微信公众号
二
然而,电视调解类节目天然存在两种逻辑的矛盾——传播逻辑需要戏剧与冲突,治理逻辑则需要权威和解决方案。在发展过程中,部分节目为了吸引眼球、赚取收视率,频频出现失范问题,因而受到诟病。
比如存在表演化的倾向。有些调解类节目在剪辑中有意放大调解过程中的冲突,人为制造矛盾和悬念,把调解过程演绎成一场跌宕起伏的家庭伦理剧,剪辑成一出追逐流量的表演。更有甚者热衷于挖掘放大婚外情、家暴等隐私细节,借助调解现场的争吵谩骂、失态来换取流量,消耗媒体公信力。
比如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调解时的采访是必要的,主要是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困境、难题,或者双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所产生的误会、矛盾,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此作为调解的基础。但如果把控不当,很可能会出现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触及一些当事人不愿被外界知晓的问题。还有的电视节目专门对着当事人卧室、家具、摆设这些与调解本身无关的内容进行拍摄。
比如调解的结果难以落地。电视调解类节目将调解的过程置于公开的场合,同时整个调解的过程也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但电视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能随时反悔,热热闹闹走过场,结果却不一定尽如人意。有的当事人在电视上“自曝家丑”,却不能换来一个理想结局。
再如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媒体调解的成功率、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和调解员的权威、经验和技巧有较大关系。而调解员的素质有时参差不齐,有的调解员甚至在调解过程中作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建议;有的观念较为传统,在夫妻矛盾调解中一味“劝和不劝离”,遭到群众吐槽;还有的为了所谓的调解成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明显损害其中一方利益的调解,违背了调解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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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方面,电视调解类节目符合群众需求,也有利于发挥媒体的优势,有着深厚的生存土壤;另一方面,调解类节目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通过规范,来充分发挥调解类节目的作用,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媒体不是万能的,收视率不应是唯一指挥棒。电视台一方面要守牢边界,所作所为不超出自身职能,不越俎代庖,进行“电视审判”;另一方面,要坚守社会责任,避免为了追逐收视率和点击量,让“狗血剧情”“暴力隐私”充斥荧屏。此外,在调解案例的播出上,也应避免“有闻必录”“有案必播”,注意选取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给社会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会用力也要会借力。矛盾调解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需要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媒体一己之力往往容易“捉襟见肘”。媒体既要立足自身传播优势,也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不同单位广泛联动,以“媒体+N”的基层矛调共治模式推动问题解决。如浙江电视台《钱塘老娘舅》从2012年起与派出所、社区等单位建立联调点30余个,覆盖群众达300万,调解、化解矛盾超过1万件。
重过程也要重结果。电视调解类节目过程精彩固然重要,但调解结果最终能否落地才是群众最关心,也是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如何让电视调解类节目避免“过程热闹、结局落寞”,甚至引发当事人投诉,电视台理应作出创新探索。比如天津广播电视台《二哥说事儿》节目现场达成的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后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有力度也要有温度。邻里矛盾、家庭等通过电视调解类节目得到有力解决,这很重要,但是如果一味放大矛盾、,难免会给人负面扎堆的感觉。因此电视台在制作过程中也应注重家庭温情、邻里互助等善意因素的释放,形成温暖的基调。如在家庭矛盾类事件的调解过程中,制作方在采制过程中可以从家庭已有的感情因素,比如父母养育之恩、兄弟姐妹亲情等因素出发,既有助于利用温情缓解双方矛盾,也能感染电视机前的观众。
基层矛盾量大面广,且往往成因复杂,难以通过单独的一方面工作解决。电视调解类节目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协助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希望更多人“看了别人的故事,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也期待,这类节目能够走上更为规范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