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深国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统计股办公室欲给其生育的第4个小孩办理超生入户的相关手续。
2、因其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3、2013年7月23日早上8时许,何深国携带事先磨好的一把砍刀,驾驶摩托车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挥刀砍向正在上班的计生工作人员,造成2人当场死亡,另外3人和一名路过的律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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