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电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查处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进行巡查时,发现江西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废水在线监测数据2023年2月23日14时至2023年2月24日08时氨氮小时浓度多次超标,氨氮超标数据为51至67mg/L之间,执法人员当即对废水排口水质进行取样,并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取样检测,江西某电子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取的水样氨氮检测结果为95.3mg/L、总氮浓度103mg/L,均超出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设备分析找原因,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取样检测,很好的做到涉事违法排污企业证据的固定。对涉事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做好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行政处罚对涉事企业起到很高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为下步环境安全工作开展提出了有效建议,帮助企业规范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