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晨
前不久,以“文明互鉴 文明共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为主题的2023国际城市媒体北京论坛举办。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法律无疑是保护它的重要手段。近代中国文化遗产立法是如何起步的呢?
供图/视觉中国
从晚清的一次出洋考察说起
1905年12月2日,清朝户部侍郎戴鸿慈、湖南巡抚端方等启程前往美德奥等国,这次出访是清政府为挽救危机而推行“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先声。作为出洋臣之一的戴鸿慈,在考察期间用心观察各国和社会运作情形,回国后出版了出洋行程日记《出使九国日记》。日记中,戴鸿慈记载了考察中的所见所思。他在参观国外美术院和博物馆时感慨颇深,“(美术院)院中藏瓷器、铜器、油画、塑像、泥器、古物及甲胄兵器至夥,而我国珍宝玉玩庋其间者亦不少”,(博物院)中国室内则有“内廷玉玺两方存焉。吾国宫内宝物流传外间者不少,此其一矣。若即所从来,固亦凡国民所铭心刻骨永不能忘之一纪念物也”。国外所见了戴鸿慈民族意识的觉醒,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古物古迹保护成为清末改革的一部分。
1906年,包括戴鸿慈在内的臣回国,拟出立宪方案,清廷颁发《宣示预备立宪谕》,表明“廓清积弊”必从官制入手。此后巡警部改民政部,并入工部部分职能,如保护帝王陵寝和先贤遗迹的职责。民政部下辖营缮司古迹科,具体执掌包括古建筑、博物馆、佛寺道观等在内的保存修缮等事务。
宣统元年(1909年)民政部奏定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折和章程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古迹调查与保存事项。该年9月20日,由民政部拟定、宪政编查馆审核议复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奉旨颁行,这是我国近代针对古迹保护的第一部文化遗产保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中列出了被视为保存对象的类古物古迹,主要包括碑碣造像、金石书画、帝王陵寝和先贤祠墓、壁画雕刻以及非陵寝类古迹等。不过,章程总体而言较为宽泛简略且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如对于洋商贩卖中国文物的行为,只追究州县官责任,却没有惩罚外国人的条款。
从“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失败到学习西方先进制度推行君主立宪制改革,“中体西用”成了清朝革除弊端挽救国家的现实选择。只是,中体西用的体仍在中,那么中华文化本位就仍然被置于中心位置,保护古迹的思想动机在延续此前的维护大清统治、发思古之幽情、先贤道德教化力量几条之外,还加上了保护本国文化、启发民众爱国观以及大量古物外流有碍国体观瞻等现实考虑。不过在清朝最后的三年里,由于国家衰微,即便有官方律令约束,也难以达到实质性的保护效果。
政权动荡下的古物命运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宣告立宪改革失败,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袁世凯主导的民国政府(北洋政府)将清朝民政部改为民国内务部,沿袭了民政部对古迹保护的措施。1914年,鉴于文物流失加剧,民国政府发布“限制古物出口”的令,表明了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的态度,申明禁止京外商民私售古物并严密稽查古物出口,但流于仅颁发指示却缺乏实际操作。1916年,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发《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后又开展全国古物调查,颁行《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令各地认真调查,切实保管。此举正是对前清民政部《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继承和细化。《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同样将古物分为类,但保护范围扩大到城郭关塞、堤堰桥梁、故国乔木等名胜风景,而且古物保护责任进一步下放落实到所在地和个人,对于制止古物损坏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
尽管如此,《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和《保存古物暂行办法》都没有提出对古代文献、写本的保护。民国成立后,帝制时代的档案文件就因处理不当引发巨大争议,随着清朝覆亡,记载明清两朝政事的宫廷档案也被弃置,1921年围绕清朝内阁大库档案发生了“八千麻袋事件”。事件起因是北洋政府教育部因经费困难将内库档案售卖给西单的同懋增纸店造纸,因档案装了八千麻袋被称为“八千麻袋事件”。此后虽有金石学家罗振玉高价回购并加以整理,但这批档案仍在转卖和辗转中不断散失。鲁迅先生曾在《谈所谓“大内档案”》一文中用讽刺的语气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完。而其实也并不单是对于书籍或古董。”可见在国家面临内忧外患而民众并未形成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社会背景下,古物保管保存法令仍然是一纸空文。
当逼近时,古物更难逃颠沛流离的命运。虽然清朝民政部古迹科已认识到“京师为古物渊薮”,但事实上可移动的古物之归属和处所会因时世而变,一个显见的例子是故宫古物的命运。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日军占领东北,华北形势告急,作为国粹象征的故宫古物被迫南迁。南迁一事在当时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争议,支持群体自然以古物免遭战火为依据,而反对群体则认为当局只重视古物而不重视城内百姓。南京政府正是看中了古物作为国家象征的巨大意义,这也为日后故宫古物颠沛辗转乃至散落在北京、南京、台北多地埋下了伏笔,而且古物的撤离在现实上也指向北平这座城市遗产保护重点的转移。
文化城与名胜古迹保护
由于后期北洋军阀四分五裂,以北京为中心的北洋政府于1928年被国民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立了古物保存的专门机构“古物保管委员会”。当时出台的保护文件均以古物为名,延续了古物这一称谓,重要的如1928年出台的《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和1930年公布的《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是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成文法,体现了国家层面对古物保存的重视。次年公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其中认定的古物广泛,包括了一切与考古学、历史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的古物,将晚清和北洋时期的古物范围大大扩展。1935年出版的《古物保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中,还明确提出了古物的标准,包括时间久远、数量寡少和具有科学、历史或艺术价值。因突出古物的价值维度,这一界定已经十分接近于现代文化遗产定义。
北京改称北平后,地位也由原来的京城降格为地方性城市,由于拥有大量历史文化遗存,文化城成了北平新的标签,名胜古迹保护也被提上日程。与国民政府于1930年出台的《古物保存法》相呼应,同年,《北平市政府公布北平市名胜古迹、古物保存规则》出台,明确了市区内古迹的保存修葺责任。根据保存规则,古物“属于公有者应由原管机关或团体随时保存修葺,属于私有者应由所有人随时保存修葺并报告工务局”,且“不论公有私有均应就原所在地方妥为保存”。而且,既然以文化城为城市建设的主导目标,北平城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便成为推动城市发展之动力,除了数量庞大的古物之外,人们也将目光放在了古建古迹等不可移动的城市文化遗产之上,深厚的历史文化成为繁荣北平的重要资源。
此时期有关古迹保护的另一重要事件为“旧都文物整理计划”的推出,该计划将文物整理和市政建设并行推进,主要包括游览区建设、沟渠建设和河道整理三项。文物整理的本意是修复旧都文物、发展旅游来提振城市发展,但此时华北局势已日益紧张,随后日军全面侵华,古迹建筑保护也受到很大影响。抗战结束北平光复后,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改名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文物整理和保护一方面在平津地区文物清理工作名义下得以开展,以清理北平文物损失为主要工作,另一方面在文物整理工程处指导下实施古建修缮保护。(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文化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