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女子在洱海裸泳。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岸边的围观拍摄者甚至还为女子的举动欢呼。11月22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工作人员回应称,洱海自然保护核心区禁止游泳。“西洱河的兴盛大桥以内到闸门这一区域,才允许游泳。有些开放水域,不可能全都控制起来,一般情况下规定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不允许游泳。”该工作人员表示,女子的行为或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地警方以前曾处理过在洱海裸泳的问题。
虽然媒体在引用视频时已做相应处理,但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视频中有卖气球的小贩经过,并且女子游泳的岸边就是洱海步道,可以判断该区域并不偏僻。1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大理宣传部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那么,这一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果该女子在属于公共场所的大理洱海边裸泳属实,同时年满14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该女子可以被处以拘留。
林小明同时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和位阶高于条例。因此,并不存在该女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况。”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则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女子裸泳行为很难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游泳必须着泳衣。
王仁根律师表示,如果当地尽到了安全防护措施和提醒义务,其私自下水游泳,即使涉及安全问题,也是自陷风险。若该水体属于水源保护区,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