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移植性组件的包容是政府对PDPA,审查的一部分于2012年推出,根据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PDPC),负责监督该法的执行。除了新加坡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CCCS)之外,PDPC周一发布了一份讨论文件,概述了有关数据可移植性的细节及其提议的介绍。
PDPC将数据可移植性定义为企业在个人请求时将组织以“常用机器可读格式”保存的个人数据副本传输给另一组织的要求。
新加坡通信和信息部长S. Iswaran说:“数据是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推动因素,但必须在数据保护和业务创新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关于数据可移植性的讨论文件]阐述了我们的想法通过个人数据保护,竞争和数据流的镜头来支持数字经济中的服务和创新。“
PDPC表示,该文件为所有各方提供了一个讨论数据可移植性的框架,并评估了跨部门可移植性如何实现,包括实施挑战和限制。
它进一步指出,“跨部门数据可移植性”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是必要的,这种技术创新推动了超越传统行业界限的新商业模式。这包括支持跨服务提供商移植消费者数据,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多数据访问权限。
PDPC表示,扩大数据的多样性和数量可以帮助公司产生更好的洞察力,可以利用这些洞察力来优化或开发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它表示,数据可移植性还可能降低新业务的进入门槛。
此外,它可以让消费者对他们想要分享的数据有更多的控制和灵活性。他们还可以在服务提供商之间移动,而不会丢失过往记录和与之前服务提供商的交易。
PDPC表示:“例如,个人的交易数据,如贷款或信用还款,以及多年来与一个服务提供商建立的购买历史,可能会被转移到新的服务提供商。访问这些数据将使服务提供商提供改进的服务,从而使个人受益。这种降低的转换成本也为竞争性服务创造了动力。
“开始讨论数据可移植性对于清晰度和数据互操作性和安全标准等领域的工作非常重要,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开始探索或实现数据可移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