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国公司在海外移动物理,运营和法律管辖权,他们很容易支持AA法案 - 实际上阻碍了AA法案,”Vault表示。
“目前的立法并未阻止这些公司继续向澳大利亚公民,公司或政府提供服务。实际上,这些公司正在逃避法律并获得收入,而每天澳大利亚公民都要承担后果。”
澳大利亚民间社会联盟提交的一份文件 - 包括数字权利观察,言论自由蓝图,人权法律中心,新南威尔士州公民自由委员会,昆士兰公民自由委员会,维多利亚自由,立即访问,澳大利亚电子前沿和未来明智 - 重申先前要求完全废除法律的呼吁。
该联盟呼吁建立“可强制执行的联邦人权框架”,以防止澳大利亚成为五眼网络中最薄弱的环节,以及保护与加密法有关的举报人,以及对发出的通知使用认股权证和司法内容。
它还指出,加密法律创造了一个漏洞,允许执法部门绕过一个要求,即授权人员可以访问记者的元数据来追踪来源。
2017年11月,英联邦监察专员报告了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如何设法在澳大利亚的元数据保留系统中绊倒一个需要记者保证的警告 - 发现法新社官员在使用元数据权力时没有“完全理解他们的责任”。
澳大利亚民间社会联盟还表示,应该制定立法,要求公司开发的任何工具符合通知,只能以权证规定的方式使用。
“当该手令不再有效时,应该适当通知TAR,TAN或TCN的接收者并允许他们采取任何措施来解决他们认为合适的TAR,TAN或TCN的影响,”联盟说过。
澳大利亚的加密法 - 正如2018年12月通过的2018年电信和其他立法修正案(援助和获取)法案所定义的那样- 制定了三种通知,即所谓的“拦截机构”可以用于所谓的“指定通信”供应商“:
技术援助请求(TAR),是指定通信提供商使用其现有功能访问用户通信的“自愿”请求;
技术援助通知(TAN),是使用现有能力的强制性通知;和
技术能力通知(TCN),是指定通信提供商建立新拦截能力的强制性通知,以便能够满足后续的技术援助通知。
今年5月,来自内政部的简报文件显示,各机构正在被告知不要针对组织内的员工,但StartupAUS在其提交的文件中表示不相信这已经足够了。
“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提供数字产品或服务,公司本身必须被定义为指定通信提供商,而且个别员工只能在管理层内部参与协助TCN“。
创业集团还希望将法律限制为3年监禁或更高的违法行为。
“严重罪行如此宽泛的定义的结果是,在非常需要的时候,不是将本法案规定的权力保留为一项关键措施,而是将其作为执法日常工具包的一部分而定期使用,澳大利亚科技公司,他们的客户及其产品的成本很高,“它说。
“事实上 - 即使是未经授权披露与本法案有关的信息的处罚最高为5年,因此也属于严重罪行。”
在报告方面,英联邦监察员向内政部长提出了问题,即能够从报告中删除内容。
“我们相信部长有权重新审议监察专员的报告应该重新考虑,”它说。
“具体而言,在监察员可能发布报告的任何其他立法中,部长无法获得这种权力,而且我们认为这与监察员作为独立和公正的办公室的角色不一致。”
内政部长Peter Dutton昨天在议会发表讲话说,这些法律直接挽救了生命。
他说:“我们已经引入了多项立法,包括去年的加密法律,这些法律受到前线板凳上一些反对者的质疑,但直接导致澳大利亚人的生命被挽救。”
“这就是现实。在这个任期内,这个政府将确保我们尽我们所能保证澳大利亚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