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0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总理 李鹏 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3、 五、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4、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6、” 删去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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