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长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民规〔2023〕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文明办、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园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长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文明办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8月9日
长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城市,倡导文明祭祀,深化殡葬改革,扎实推进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环境保》《中华人民消防法》《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各城区(含双阳、九台)、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文明祭祀工作由各城区(含双阳、九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第二章 殡葬祭祀用品生产管理
第四条 禁止生产、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
第五条 对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纸制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厂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纸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无环保许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权限,负责对纸制品生产厂家的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
生产厂家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按照《中华人民消防法》第60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殡葬祭祀用品流通管理
第九条 禁止经营、销售、运输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殡葬祭祀用品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及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依法对无照经营殡葬祭祀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4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及临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的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各城区、开发区内非法营运车辆的管理。对非法营运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殡葬祭祀用品焚烧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撒殡葬祭祀用品。
第十五条 文明办、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属地做好殡葬祭祀用品焚烧管理。属地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殡葬祭祀用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向车外抛撒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规定,处5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于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焚烧殡葬祭祀用品的,按照《中华人民消防法》第63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于在室外使用明火焚烧殡葬祭祀用品,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第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区焚烧殡葬祭祀用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对于生产、经营、焚烧、抛撒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文明祭祀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市文明办负责文明祭祀工作的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氛围。市文明办要将文明祭祀工作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县(市)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新方式的创新和推广,倡导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文明祭祀形式。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为开展祭祀活动的群众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公祭场所,发布公祭信息,组织开展社区公祭活动。
第六章 文明祭祀属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文明祭祀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成立联合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殡仪馆、四道街殡葬用品商店、光复路批发市场等重点经营殡葬祭祀用品场所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包保巡查,配合辖区联合执法队伍,对焚烧、抛撒殡葬祭祀用品行为进行劝导。
第七章 文明祭祀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明祭祀工作由市文明办和市民政局共同负责,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对全市文明祭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