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肖某的行为,洞口县人民司法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肖某进行传唤。肖某对庭审视频并在微信群辱骂、威胁证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法警释法明理,肖某对自己行为深感后悔并写下检讨书。
洞口县人民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肖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在微信群发布了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法庭内诉讼双方均有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任何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证人出庭作证,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诉讼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违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肖某作为原告的物权案件,经开庭审理,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是因为肖某对法律的无知和一时冲动,导致赢了官司却要承担3000元的罚款,实在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司法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司法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