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文华在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担任聘任制青年研究员期间,因工作不顺而迁怒于学院委王某某,并事先购买刀具伺机报复。2021年6月7日下午,姜文华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在复旦大学邯郸路校区光华楼的办公室,持刀刺切王的颈部及躯干部等处数十刀,致王当场死亡。作案后,姜文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姜文华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认为,被告人姜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姜文华系预谋作案,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综合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等二十余人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