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在福州一看写下的道歉信。受访者供图
周兆成介绍,根据我国《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20%到40%,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最高可以减少50%。
“吴谢宇几乎打出了所有争取‘免死’的牌,能看出来,他是真的很想活下去。可惜这一步来得太晚了。犯罪之后,有多少机会可以自首?逃亡四年,有多长时间可以悔罪?”周兆成称,这也是为什么,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最高法,都强调其“主观恶性深,且毫无悔罪诚意”。
代理律师曾要求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1月31日,郑晓静介绍,在吴谢宇案一审、二审、复核阶段,她和其他代理律师坚持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确定他在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过,福建高院曾在二审判决书中提出六点理由,认为吴谢宇在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应当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郑晓静表示,最高法没有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核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首先是事实证据问题,即吴谢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目前看来,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是量刑问题,即吴谢宇精神状态到底如何,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阮齐林表示,最高人民做出核准吴谢宇的决定,应该是认定吴谢宇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周兆成介绍,当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被怀疑患有精神病时,司法机关会聘请精神病科医师和法学工作者共同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分析和判断。
他谈到,庭审中,吴谢宇方曾以重度抑郁和家族病史为由,争取精神鉴定,二审辩护词的标题就是《不要杀死一个精神病人》。“这一点被检方有力驳回——作案几个月不被发现,诈骗亲友上百万,逃亡四年躲避侦查,这么强的反侦察能力,一个精神病人,能做到吗?”
郑晓静提供的最高人民刑事裁定书显示,“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吴谢宇作案时有精神病、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最高法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吴谢宇案带来何种思考?
阮齐林指出,判决还涉及到基于事件的情节、对于案情的研判理解等问题。他介绍,在中国古代和一些国家、地区的刑法中,曾规定杀害尊亲属属于故意杀人罪中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或罪加一等。不过,现代刑法尊崇平等原则,对于杀害尊亲属没有罪加一等的规定。
他还谈到,吴谢宇案与常态的弑母案有所不同,不是出于争权夺利、摆脱赡养义务等趋利动机,其动机十分罕见且反常,总是令人怀疑其人格存在缺陷。在他看来,这起弑母案是个“悲剧”。
2023年11月10日,郑晓静最后一次在福州一看会见吴谢宇,另一位代理律师吴国阜在1月5日会见了吴谢宇。
据郑晓静了解,吴谢宇生前没有会见过父母双方的亲属,吴家人大多行动不便,谢家人则“没有出具谅解书,肯定不会去见面”。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消息,执行前,福州市中级人民告知吴谢宇可以申请会见亲属,但吴谢宇未提出申请。
郑晓静介绍,1月9日,吴谢宇将自己所写的79页忏悔录寄给最高法复核法官。内容一是忏悔和道歉,二是感谢进入福州一看以来干警对他的教育改造。他曾提到,希望能够把自己的经历写成书,通过他的个案和忏悔带给社会教育和影响。
“我仍然觉得这是一场家庭悲剧。”郑晓静认为,吴谢宇案也是一次对广大公众和家庭的警示教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