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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