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李某来自湖南,从2003年起就在广州某公司打工。2020年,李某因被无故克扣工资,被迫与工作了17年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公司索赔离职经济补偿6万元。当地劳动仲裁委审理,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约6万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存在约134元的差额,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补偿李某6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