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中院对一起因入职虚报信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陈小丽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过,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
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公司主张丧失对陈小丽的信赖且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性的抗辩,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履职能力。
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小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法院:公司违法!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与工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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