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11月2日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4号。
经查,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成为中达安持股5%以上股东后,于2022年9月9日卖出中达安股票20000股,成交价格193元/股,成交金额28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在成为中达安5%以上股东后,未在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迟至2022年9月15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在公告前停止买卖中达安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