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明。资料图
54岁辞去公职,赴任地产公司高管,5年后被查
据公开简历,姜丽明,1962年7月生,山东乳山人,大学本科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
姜丽明1984年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早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了8年多,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信贷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干部、副处长、处长。
2003年9月,姜丽明调任原中国银监会工作,先后任职银行监管一部中国建设银行监管处处长、湖北银监局副局长,2006年2月开始任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2011年1月晋升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任职9年。
2015年3月,姜丽明出任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任职一年8个月,2016年11月,54岁的姜丽明从中国银监会辞去公职,结束了32年的金融工作,不久即赴一家知名地产企业集团出任监事长一职,后升任集团副总裁。
2022年4月2日,辞去公职5年多后, 姜丽明被查。
她是“逃逸式辞职”和政商“旋转门”的典型
时隔整一年,2023年4月4日,姜丽明被开除籍。
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经查,姜丽明严重违反纪律,串供、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姜丽明在担任金融监管部门员领导干部期间,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利用监管权力和职务影响力大肆插手干预农金机构审批设立和经营管理,接受巨额利益输送;为逃避纪法惩处,处心积虑谋划离职,离职后继续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是“逃逸式辞职”和政商“旋转门”的典型。姜丽明的行为已严重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的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监察法》《中华人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姜丽明开除籍处分;收缴其所得。经佳木斯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姜丽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多名“逃逸式辞职”金融高管被查
2021年9月末,启动为期两个月的“金融巡视”,被巡视单位涉及25家金融单位。此后,多名“逃逸式”离职的金融高管被查。
这一轮金融巡视启动后不久,2021年10月5日,中国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涉嫌严重违法被查。曾长虹长期在中国任职,先后在稽查局、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投资者保护局工作。作为负责发行监管的老将,曾长虹一度被认为是IPO发行的“实权人物”。 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开除籍的处分通报称,曾长虹长期在证券发行审核关键岗位工作,“靠发审、吃发审”,临近退休“逃逸式”离职,妄图逃避监督监管,继续恣意敛财。
2021年12月23日,已辞职4年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巡视工作办公室原主任贾楞涉嫌严重违法被查。贾楞曾任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委、行长,后调任农发行总部,任纪委副、监察部总经理,农发行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2017年3月辞去公职,当时他才53岁。农发行是被巡视单位之一,贾楞是这一轮巡视中的农发行首位厅官。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开除籍的处分通报称,贾楞在行吃行、靠企吃企,长期“风腐一体”,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妄图逃避纪法惩处,继续恣意敛财。
2022年1月4日,辞职3年多的中国光大银行原委副、副行长张华宇涉嫌严重违法被查。张华宇曾任光大银行副行长长达11年之久,2018年8月底,张华宇因年龄原因向董事会提交辞呈,辞去副行长职务。 辞职后的张华宇,出任中国金融国际非执行董事兼副。此后,张华宇还出任过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董事长,重庆信托委、董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开除籍的处分通报称,他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
2022年5月11日,辞职近4年的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原总经理黄曦被查。黄曦曾在建行工作了32年,在总行多个重要业务部门有过任职经历,官至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8年7月,黄曦辞去公职,后加入地产企业泰禾集团担任执行副总裁。 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开除籍的处分通报称,她在职时“提前筑巢”为信贷客户企业谋取利益,离职后“权力变现”在信贷客户企业领取高额“安家费”和薪酬,是银企“旋转门”式的典型。
上述这些“逃逸式辞职”的金融高管,除了被开除籍,涉嫌严重违法问题均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分析了一些分子临退休“逃逸式离职”的问题。文章认为,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发挥作用。因此,对于他们决不能放任自流,不能“说走就走”,而应细化相关规定,对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出“硬杠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等也要严格把好“出口关”,防范政商“旋转门”问题。
(资料来源:纪委国家监委)
文:梁建忠